据新华社电 为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国土资源部27日发布《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由于最低价标准是按照不低于成本的要求确定的,与现在各地工业用地的实际出让价格相比,将有较大幅度提高。”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介绍。
据介绍,近几年,我国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零地价、低于成 本出让工业用地的问题十分突出,危害也十分严重。“全国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标准》规定。
《标准》规定,上海长宁区、虹口区等一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840元/平方米,北京怀柔区、天津武清区等八等为252元/平方米,新疆阿合奇县、阿克陶县等十五等为60元/平方米。
《标准》强调,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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