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创业投资的基本认识
创业投资又称风险投资,是一种向处在某一发展阶段、具有高成长性潜质的企业投入权益资本,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等增值服务,以期通过企业发展和资本增值获取高额收益的投资方式。 创业投资是一种独特的投资模式,首先是一种先进的投资理念。尽管创业投资并无定式可言,也没有统一的发展路径,但都有其共同的基本内涵。
第一,创业投资为股权投资,符合股权投资的一般规律和特性;
第二,创业投资所投资和收获的对象都是企业。这些企业多为高新技术企业,但不一定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蕴涵高成长性与否为创业投资者选择企业和选择投入时机的主要依据。企业成长过程要经历几个阶段,包括种子期、创业期、扩张期和成熟期。因成长性高和不确定因素较少,创业投资多选择创业期和扩张期进入,但对种子期等企业发展早期阶段投入的比例,反映着一个国家或地区创业投资发展和成熟的程度;
第三,创业投资向企业投入的不仅是资金,还应投入包括战略管理、经营理念、市场开发以及退出渠道设计等一系列有助于企业发展的增值服务;
第四,创业投资以提高企业价值、实现股权增值转让为基本盈利模式;但创业投资不拒绝企业培育过程中的红利分配和收益,不以企业最终股权转让获利为唯一获利方式;
第五,创业投资秉承阶段性持股的理念,阶段的长短取决于企业的发展和价值的提升。但创业投资是个耐心的投资,投资者有长期投资的心理准备,它反对急功近利,见好就收;
第六,创业投资追求高额回报,但在追求成功的同时,也接受风险,容忍失败。 创业投资的真谛在于,投资者不仅为企业创业融资,更要为企业发展提供增值服务,在思想上将自己定位为一个幕后服务者,帮助并同创业者、经营者一道,谋求创建新型的、具有巨大发展潜力和巨大未来市场的企业,最终获取高额回报。
当前的认识误区
1、片面的“风险论”和“创业论” 首先是极端的风险论思想。在我国创业投资界一直存在着创业投资就是高风险高回报投资的认识,所以所有与创业投资有关的事物全部冠以“风险”二字。事实上,无论是创业投资还是其他某种形式的长期投资,风险都是客观存在的,所不同的是创业投资对待风险的态度以及在追求高额回报的前提下,对风险判断和驾驭能力的要求更高。试想在这种极端风险论的影响下,必然是国有资本觉得担不起责任,本应唱主角的民间资本更难舍自己的血汗钱。
另一种片面认识是狭义创业论。这种认识把创业投资局限地认为是仅对设立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投资,忽略了包括对现有企业扩张、技术改造、并购重组,甚至传统产业领域采用新技术和中度适用技术的二次创业活动的投资。由于认识的局限性,使投资者或有意投资的人,常常苦于难觅初创技术、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大市场潜质的发明创造,尤其将创业投资等同于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时,更是抱怨我国技术创新难、转化难以及产权交易市场如何不规范和不健全等等。 创业投资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在市场定位上,不断顺应市场的需求和变化。特别是随着美国纳斯达克泡沫的破裂,近些年越来越多的投资投向中后期或成熟期企业,这成为创业投资市场定位的主体部分。
2、创业投资不一定就是高新技术产业投资 创业投资主要集中于技术性创业企业尤其是新兴高新技术企业,而高新技术产业相当比例的投资也来自于创业投资。但不能因此将创业投资仅仅视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也不能将高新技术产业投资仅仅归结为创业投资。由于国内目前常将创业投资等同于高新技术投资,致使创业投资从一开始就限于一个狭窄且风险集中的范围之中。这既不利于一般新兴中小企业的发展和一般适用技术的创新与应用,也不利于创业投资自身的发展。虽然高新技术将创业资本视为其发展的重要支柱,但创业资本也只是将高新技术作为其一个主要或重要的投资领域而不是全部。我国创业投资是作为推动科技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一项措施提出来的。以发展科技作为创业投资发展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借“科教兴国”的强劲东风来推动创业投资尽早启动,无论对科技成果转化还是对创业投资发展,以及二者的良性互动和共同发展等,无疑都是非常重要的。但如果将创业投资仅仅定位于促进高新技术发展及其成果产业化,则是很不全面的。因此,中国创业投资的市场定位必须克服简单的拿来主义,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主要定位于包括高技术、新技术和适用技术型成长性新兴中小企业的初次创业和现有成长性中小企业的资产重组、技术改造等二次创业两个层面。从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具有应用技术加高成长性的企业将会成为我国创业投资的最主要选择对象。
3、关于退出机制及有关的政策法规 由于创业投资在风险驾驭和盈利模式上的特殊性,对股权流动和资本的进出机制,都有更高的要求。于是,退出机制便成了创业投资的一个核心机制。目前基本的退出方式有股票公开上市发行(IPO)、股权协议转让和企业清算。我国目前这方面的差距较大,也是受到批评最多的话题。 退出机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创业投资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和完善,依赖于整个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而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不仅要靠创业投资业自身的努力,更需有其它社会条件的支持。这在客观上决定了退出机制,也包括其他机制的建立,不可能一步到位,更不是靠哪个部门或领导的主观愿望就能办到的。但是,推动这一进程的办法是明确的,就是要立足当前的实际,积极培育投资主体,培育风险投资市场。只要投资主、客体有所发展,市场环境必然随之相应发展。 在选择具体退出方式上,人们普遍认为IPO是最便捷和最有助于实现高额转让收益的途径,这也正是为何人们对创业板市场寄予无限期待的理由。甚至不少人认为,没有创业板就不要谈创业投资。最早在我国倡导创业投资的成思危则认为,上市并不是创业投资退出的唯一渠道。从投资收益看,收购对企业认定的价值比上市更有利。从具有50多年创业投资历史的美国看,通过上市退出的比例只占30%,而并购一直是美国创业投资退出的主渠道。 我国现阶段有关风险投资的政策、法规滞后,但也不是完全无法可依,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等都针对或涉及了创业投资。此外,北京、上海等地出台的一些地方法规,为当地创业投资的发展正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必须指出的是,推动政策法规等外部环境的建立,需要有一个基本量的创业投资介入主体,他们在提出政策法规需求的同时,其本身也正是政策法规出台的条件和基础,二者需要良好互动。
对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预期
首先,从宏观面上讲,我国经济多年来一直保持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态势,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体系已初步建立,微观经济主体的活力明显增强。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开放,已形成了一大批中小科技企业及其企业家队伍,这是创业投资发展的宝贵基础;
第二,充足的社会资本供应量直接或间接地保证了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近年来,我国居高不下的居民储蓄及储蓄者人数与储蓄额之间典型的二八结构,蕴涵着强烈的投资需求;经过数十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已形成庞大的国有资产,将国有资产存量转化为股份参与风险投资,会成为发展需求,也具有可行性;从中央到地方发展了一批机构投资者,将成为推动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基础力量;
第三,国际、国内发展创业投资的实践,为我国今后的发展提供了经验;
第四,金融环境正在改善,股票市场初具规模。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走过了初级阶段,市场容量逐步扩大,市场管理不断规范,培育出了一批成熟的投资者,同时大大提高了全社会的市场意识和风险意识。 就创业投资本身来说,近年来受到了各方面前所未有的重视,全社会已形成了对大力发展创业投资重要意义的广泛共识。可以预计,随着人们对创业投资运作机制理解和实践的深化,随着创业投资理念的推广以及外部环境的逐步改善,创业投资将更加充满商机和活力,也必将对我国未来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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